学生不遵守《中学生守则》,违反学校纪律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学生违纪的受到处分应填写处分登记表。撤消处分应填写撤消处分登记表。
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,由政教处提出意见,经行政会讨论审查,校长批准后执行。
学生处分有一年时间的考察期,期满后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;处分的撤消应有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、政教处做出鉴定经行政会讨论审查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。
处分细则:
1、凡无故旷课,经教育后仍不改正,旷课超过七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违反课堂规则,扰乱课堂秩序,致使教学难以正常进行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。
3、学习不认真,长期不完成作业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4、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(另有考试作弊处罚规定)。
5、在校园、楼道内大声喧哗、追逐打闹、乱扔废弃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不接受教职工的正确教育,采取粗暴无理的态度对待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、记大过等处分。
6、对在同学中间挑拨是非破坏同学之间团结造成很坏影响者,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。
7、同学间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处理,而动手打架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等处分。对纠集其它人员对同学进行威胁或打群架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8、违反学校制度,损坏、破坏公物者给予警告等处分。
9、凡出现吸烟、喝酒、打架、长期旷课、顶撞老师等严重违纪现象,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情节特别严重者,予以开除。
10、学生处分必须通知家长,并进行必要的反省。考察期内处分保留在学校政教处,考察期满未能撤销,装入学生档案。
上述细则做为衡量处分等级时参考,如有在细则中没有列出的情况而应当受到处分的,参照细则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。